房地产税“狼来了”!这6座城市被点名

2021年10月24日 09:00 来源:住浙网 作者:艾维

文/住浙网研究员 艾维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份授权决定,将房地产税试点变成了板上钉钉。

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房地产税将在几大城市开展试点,这只靴子已经落地,另一只靴子,会有哪些城市试点,以及实施细则。


捋一捋,有这么几个关键点:

1、改革试点的出发点,一是为引导住房合理消费;二是为了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前者让人联想到“房住不炒”,降低空置率,后者提及土地资源节约利用,或是在为土地财政的“转向”做铺垫。所以,明确是“房地产税”改革试点,而非“房产税”。

2、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这一“因城施策”“一城一策”的表述,让不少部门偷偷松了口气。没办法,土地财政吃得太香了,一时半会改不过来。

3、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级情况确定试点地区。

4、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很明确了,试点期限为五年,五年后再由顶层设计是否在全国范围内“普推”。

5、2011年开始,上海、重庆进行了长达10年的房产税试点。今年上半年已经明确这两个直辖市的试点继续,税种将统一为“房地产税”,税率料保持不变。虽然,这两个税的征收目的、名字不同,但就其内涵,房地产税有更广的覆盖。所以,第一批试点的上海、重庆等则有可能在征收范围、对象等方面扩容,逐步将存量房产纳入试点范围。

6、试点城市数量会扩大。首批试点是两个城市,且均为2000万人口以上的超大城市,新一轮试点会增加四五个城市,考虑到代表性,会有长三角、大湾区的二线城市加入。

眼下,最让人关注的问题是,到底哪些城市将有望成为试点?研究员认为,试点城市的确定会基于以下的考虑:

1、选择部分经济发达的地区,试点对总体经济面影响不那么大的。但同时,也要平衡东部与西部,北方和南方的城市比例。

2、过去一段时间房价上涨较快的城市,毕竟,房地产税一直被视作降低房价的利器。

3、土地财政依赖度较高的城市。因为房地产税的一大出发点是看税收与土地出让金之间的平衡效果,换句话讲,通过增加税收收入,减少地方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度,看看是否可行。

4、有较好纳税基础的城市,譬如上海、重庆,已经试点过房产税的城市,作为新的房地产税的试点,逻辑上能自洽。

5、房地产税本质上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参考国外的经验,房产税收越高的城市,城建、公共设施配套越完善,教育质量、社会治安越安全,区域内的生活环境更好,会吸引更多人购买这里的房产,促进该地区房价上涨。所以,房产税是真正意义上的良性循环并且惠及每一个纳税人。有这样纳税基础的城市,成为试点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值得关注的是,据央媒报道,今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建部等主管部门在北京召开房地产税座谈会,上海、重庆、深圳、杭州、苏州、济南共6个城市相关负责人参会。

在这次座谈会上,相关部委总结了上海、重庆房产税的试点经验,并向2个城市了解历年征收房地产税数额、征收中的阻力等事宜。同时,相关部委还向深圳、杭州、苏州、济南征询了“是否支持中央在其所在城市试点征收房地产税”等问题。

所以,第二只靴子的落地,不会等待太久。

税由法定,这是法治社会的原则。开征一项新的税种,首先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再面向全国推行,与法不违背。房地产税的立法程序也将同时实施。

这一轮,不知五年的准备期够不够?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一、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二、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三、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2021年10月24日 09:00 来源:住浙网 作者:艾维 编辑:蔡骏
当前位置:住浙网>楼市日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