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地研究院】宁波出台楼市维稳政策释放什么信号?

点评/好地研究院首席研究员 方晓泉

日前,浙江省关于楼市政策的文件纷纷出台,主基调是刺激楼市,维持楼市稳定发展。

其中,浙江省层面,浙江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一份《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特别是商品房库存压力较大、销售企稳回升不明显的城市要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宁波方面,昨天宁波市财政局以正式发文的形式确定了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内在宁波购房可省一半契税的消息。

无论是浙江省层面,还是宁波方面,控制库存,增强去化的基调明显。

好地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方晓泉认为,浙江和宁波先后出台房地产刺激政策,是基于当前全省面临的几个楼市现状:

1、购房者信心有所提升,但依然不强;

2、商品房库存居于高位;

3、销售增长速度不够快;

4、开发企业资金链紧张、亏损面大;

5、土地市场萎缩,企业拿地积极性低。

基于这样的现状,出台相应的措施,将有利于:

1、控制土地供应,目的是为了降低库存,避免因库存持续高企带来降价“踩踏”事件。

2、降低税率,是为了降低购房成本,促进销售。

3、采用房票、购房补贴等措施同样是为了降低购房成本,促进销售。

以下为通知全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地施政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充分认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房地产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是落实中央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两美”浙江的重要内容,在稳定投资、促进消费、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各项决策部署,着力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


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落实2015年度商品房销售目标任务。特别是商品房库存压力较大、销售企稳回升不明显的城市要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各地要保持房地产投资持续平稳增长,支持房地产企业参与特色小镇、美丽乡村、“五水共治”、养生养老等领域投资发展。


3合理安排住房及用地供应


各地要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文件要求,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有保有压,控制好住宅用地供应的规模、布局和节奏。对于在售商品住宅库存过大,消化周期超过2年的市、县(市、区),或在售、在建待售商品住宅和已出让待建商品住宅用地过多,累计消化周期超过3年的市、县(市、区),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对非住宅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非住宅房地产用地规模大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明显减少商业办公等综合用地供应量直至暂停供应。要研究探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要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供应市场秩序。要继续加大“三改一拆”力度,深入推进“无违建县(市、区)”创建。


4支持鼓励居民住房消费


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免征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用足用好国家税收政策,及时清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个人住房贷款各项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的贷款需求。对于认真落实住房信贷政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地要给予住房公积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储存支持。要全面清理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障碍和门槛,继续推进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各市要落实全市住房公积金统筹调剂使用政策措施。省建设局要抓紧出台全省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管理办法,进一步支持职工跨地区住房消费需求。


5扎实推进保障房安居工程建设


确保2015年全省新开工各类保障房性安居工程住房21.6万套,基本建成16.9万套。积极探索通过ppp模式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各地要严格控制新建安置住房项目,确需新建的,要合理确定规模,严禁建设单位在旧城(村)改造中假借安置住房名义擅自超建商品住房。各地要采取优惠措施,引导被征收补偿对象选择货币化安置,打通普通商品住房与安置住房通道。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长的城市,要提高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比例。积极引导被征收补偿对象通过领取“房票”、团购服务、货币补偿等方式购买商品住房。


6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主题责任,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宣传和引导,稳定消费预期,提振市场信心。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是房地产市场稳定的基础,各地政府要建立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房地产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开展涉及房地产企业的收费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房地产企业、项目及预售资金排查,加强市场风险防控。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30日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

《做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各项决策部署,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氛围和安居环境,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实施购房补贴政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补贴政策适用范围


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在甬购买住宅和非住宅的,按其所购房屋实际缴纳契税额度的50%给予购房补贴。商品房购房时间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房购房时间以产权登记受理日期为准。对同一房屋,同时符合多项购房补贴政策的购房户,任选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2购房补贴申请程序


商品房购房户凭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和完税凭证申请补助;二手房购房户凭《存量房买卖合同》和产权登记受理单、房屋所有权证和完税凭证申请补助。购房补贴受理发放的截至时间为房地产公司交房结算发票开具后半年之内办理;二手房在产权登记受理后半年之内办理。 


3购房补贴发放办法


购房补贴实行属地发放,即购房户向购房所在地财税部门申请购房补贴。其中海曙区、江东区全部,江北区城市规划区部分(不含甬江、庄桥、慈城、洪塘),高新区杨木碶路以西部分,鄞州区书香景苑及纳入市房产局直接发证的飞虹新村部分,由市地方税务局契税中心负责购房补贴的申报受理和资金发放工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设置购房补贴的受理发放窗口,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方便购买者办理。 


4购房补贴资金安排


购房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地财政负担。各地财政部门要尽快落实购房补贴资金预算,及时将购房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对市地方税务局契税中心负责办理的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购房补贴,市级财政按实际补贴发放额的20%给予补助。各相关区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年度购房补贴负担结算额,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市财政局财政补贴资金专户,并列报相应的财政支出科目。


宁波市财政局    

2015年7月10日